(2017)陕0802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武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25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武某,男,汉族,内蒙古临河市人。被告:高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某在某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共计20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某在某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共计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