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巧旋与北京云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汉诺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巧旋,北京云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汉诺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255号原告孙巧旋,男,汉族,1982年10月24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肖露,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云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计言。被告北京汉诺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原告孙巧旋与被告北京云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汉诺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巧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芳瑶(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