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陈纪标、梁辉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陈纪标,梁辉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0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98192109-2。负责人:郭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宇超,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陈纪标,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梁辉芬,女,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诉被告陈纪标、梁辉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