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进财与被执行人王章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财,王章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刘进财,男,1955年8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小丘镇。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耀州区小丘镇。被执行人王章链:男,1977年3月生,汉族,咸阳市三原县人,农民,住三原县新兴镇。申请执行人刘进财与被执行人王章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进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刘进财赔偿款152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履行122000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5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国家救助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