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朝合申请执行李昌军、黄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合,李昌军,黄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52号申请人:李朝合,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李昌军,男性,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黄国林,男性,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李朝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3)会理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昌军、黄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李昌军、黄国林现已将李朝合借款5000.00元全部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理县人民法院(2013)会理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齐胜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易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