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初39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娜与孟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孟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942号之二原告:张娜。被告:孟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江西,总经理。原告张娜与被告孟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娜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娜撤回对被告孟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张娜承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