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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卜杜力木·萨地克、孜娜提古丽·阿不都热合曼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卜杜力木·萨地克,孜娜提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塔什帕拉提·比拉力,帕提古丽·吐尔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财保15号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军垦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继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男,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管理部职员。被申请人:阿卜杜力木·萨地克,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孜娜提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1975年5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人员,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塔什帕拉提·比拉力,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帕提古丽·吐尔逊,女,1975年5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阿卜杜力木·萨地克、孜娜提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塔什帕拉提·比拉力、帕提古丽·吐尔逊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塔什帕拉提·比拉力位于伊宁市阿依东街72号二单元×楼××号房屋。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195000元的资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阿卜杜力木·萨地克、孜娜提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塔什帕拉提·比拉力、帕提古丽·吐尔逊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塔什帕拉提·比拉力位于伊宁市阿依东街72号二单元×楼××号的房屋,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费1495元,由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宏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布音吉尔格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