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0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殷安友与杨国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安友,杨国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89号原告:殷安友,男,汉族。被告:杨国胜,男,汉族。原告殷安友与被告杨国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安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杨国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安友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安友撤回对被告杨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但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野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