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梁泽民、刘成荣等与刘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泽民,刘成荣,刘锦华,陈有翠,刘成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390号原告:梁泽民,男,汉族,1965年9月7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农民。原告:刘成荣,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农民。被告:刘锦华,男,汉族,1945年8月11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农民。被告:陈有翠,女,布依族,1973年10月6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农民。被告:刘成玉,男,汉族,1973年9月5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荣、梁泽民诉被告刘锦华、陈有翠、刘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荣、梁泽民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荣、梁泽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成荣、梁泽民负担。审判员 罗荣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碧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