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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50号原告: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景,���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73.57元,减半收取计683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36.79元,由原告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友元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