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郭红梅、陈冬亮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红梅,陈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82行审60号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雷青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锡林,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常宁市胜桥镇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郭红梅,女,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陈冬亮,男,1989年11月25日,汉族,常宁市人,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卫计征决字(2016)第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6日作出的常卫计征决字(2016)第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同年11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郭红梅到现在还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的起诉期限,申请执行人提前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不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常卫计征决字(2016)第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鸿飞 审 判 员 唐建平 审 判 员 吴云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赵哲琛 打印责任人:赵哲琛 校对责任人:唐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