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郭洪山与新泰市青云街道花峪村村民委员会、郭洪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山,新泰市青云街道花峪村村民委员会,郭洪标,徐勤坡,徐西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202号原告:郭洪山,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奇,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花峪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西高,该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泽,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洪标,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徐勤坡,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徐西祥,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山与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花峪村村民委员会、郭洪标、徐勤坡、徐西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