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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杰与陈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陈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38号原告:刘杰,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南,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雨,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鱼台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杰与被告陈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