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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炳耀与曾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耀,曾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310号原告:王炳耀,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3日,住内乡县。被告:曾兆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6日,住内乡县。原告王炳耀与被告曾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炳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炳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炳耀负担。审判员 曹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峻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