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谭宁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王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王树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560号原告谭宁,女,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贵E×××××号轿车车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885993725,地址:陆良县春光路56号(中国人寿办公室楼一、四楼)。负责人:苏保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树荣,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系肇事车云D×××××驾驶员。原告谭宁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谭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宁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谭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