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毛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55号被执行人毛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毛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辉名下登记有别克车一辆,本院在登记机关依法查封,但不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毛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毛辉正在服刑期间,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晓梅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