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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毛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55号被执行人毛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毛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辉名下登记有别克车一辆,本院在登记机关依法查封,但不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毛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毛辉正在服刑期间,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晓梅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