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新文与吕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文,吕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497号原告:冯新文,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陕西省渭南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贺祥,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盼,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原告冯新文与被告吕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新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新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6000元,利息32640元,合计168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7月起,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136000元。2015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承诺在2015年12月底前归还本金加利息200000元。后被告到期后以种种理由拖延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36000元及利息32640元,合计168640元。被告吕盼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吕盼向原告冯新文借款200000元属实,有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现只主张136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盼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盼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冯新文偿还借款136000元。二、驳回原告冯新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40元,原告冯新文负担367.28元,由被告吕盼负担1469.12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