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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宝顺与余碧如、王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顺,余碧如,王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779号原告:高宝顺,男,195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余碧如,女,195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王世华,男,195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被告余碧如丈夫。原告高宝顺与被告余碧如、王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宝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碧如、王世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宝顺向本院提���诉讼请求:判令余碧如、王世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余碧如以购房需款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其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此有余碧如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后,余碧仅付息至2016年8月份,本金未偿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余碧如与王世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余碧如、王世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余碧如于2015年5月27日向高宝顺借款4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余碧如与王世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高宝顺提供的借条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高宝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余碧如应履行还款义务。故高宝顺主张余碧如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的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余碧如与王世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世华应与余碧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余碧如、王世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余碧如、王世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高宝顺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余碧如、王世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FLC2(21651,205,5,0)?)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