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施建新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新,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1行初26号原告施建新,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通江街道惠勤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明,该局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席向民,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中樑,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建新不服被告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施建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施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建新负担。审 判 长 许 颖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吴树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