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利华与商保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利华,商保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446号原告武利华,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商保印,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利华与被告商保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利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利华负担。审判员 周彦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