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玉兰、郭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兰,郭冬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兰,女,1935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军,天津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冬菊,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达斡尔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上诉人赵玉兰因与被上诉人郭冬菊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赵玉兰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天津市河北区,合同履行地是天津市和平区,无论如何不应当由海南省海口市法院管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海南省××××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原告)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被告)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