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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曾国庭、刘军连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国庭,刘军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82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雷青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金龙,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曾国庭,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刘军连,女,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常宁市人,民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卫计征决字(2017)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常卫计征决字(2017)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刘军连到现在还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的起诉期限,申请执行人提前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不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常卫计征决字(2017)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鸿飞 审 判 员  唐建平 审 判 员  吴云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赵哲琛 打印责任人:赵哲琛 校对责任人:唐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