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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521号原告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江路602号8幢101-0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970944374。法定代表人庄建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仲余,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399号4栋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依法应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称被告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欠其广告款,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依据为原告与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安居客网站广告年度合同》中第九条关于管辖的约定,但该合同以及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订单》等证据均未约定原告与被告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即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理费2456元(原告已预缴),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甄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