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411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江西金房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江西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江西金房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江西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袁小兰,廖夏,廖诚,刘敬恒,曾长红,潘海涛,姜银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4118号之五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号。负责人:黄欣,系营业部主任。被告:江西金房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94号国际时代广场24栋1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7364624-7。法定代表人:袁小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江西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339319377。法定代表人:刘敬恒,系公司首席代表。被告: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9号紫荆花园B栋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5984793L。法定代表人:潘海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袁小兰,女,汉族,1963年7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廖夏,女,汉族,1988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廖诚,男,汉族,1960年3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刘敬恒,男,汉族,1961年9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曾长红,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潘海涛,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姜银清,女,汉族,1978年11月12日生,住福建省沙县。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江西金房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江西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袁小兰、廖夏、廖诚、刘敬恒、曾长红、潘海涛、姜银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937元,减半收取239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68.5元,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