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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俞秋英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秋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205号罪犯俞秋英,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苏州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秋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刑二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俞秋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俞秋英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俞秋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俞秋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秋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顾春晖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