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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3刑初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6年11月9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剑斌。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剑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依安县“巴洛克网咖”上网期间,发现被害人王某1正在睡觉,遂将其手机(型号OPPOR9m)盗走。经依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随后,万某某又来到依安县“滨海洗浴”,将正在休息大厅睡觉的被害人黄某的手牌偷走,盗窃黄某衣柜内现金1500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万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证据无异议,无辩解,希望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万某某辩护人孙剑斌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已将手机主动返还给被害人王某2,并会尽量返还被害人黄某的1500元。2.被告人生活困难,之前无前科劣迹,一时冲动才犯罪,并当庭认罪,希望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依安县依安镇“巴洛克网咖”上网期间,发现被害人王某2(男,时年22岁)正在睡觉,遂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OPPO牌R9m型手机盗走。经依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随后,万某某又来到依安县依安镇“滨海洗浴”,将正在休息大厅睡觉的被害人黄某(男,时年33岁)的手牌拿走,盗窃黄某放在衣柜内裤兜里的现金1500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万某某通过朋友王某3已将被盗手机返还给王某2,并返还给黄某现金1500元,取得黄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OPPO牌R9m型号手机(照片)一部,证实被告人万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2的财物。(二)书证依安县公安局双阳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万某某的自然身份。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万某某已将盗窃的15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黄某并取得谅解。(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万某某、被害人王某2是朋友,其问万某某是不是偷人手机了,万某某承认了,后万某某将盗窃的手机邮寄给其并通过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2。2.证人陈久想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黄某系朋友,2016年8月4日其与黄某一起从黄某家出发到依安县,离开家时,黄某往他自己的裤兜里装的钱,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但平时黄某身上的现金最少也得1000多元。后其与黄某一起到依安县滨海洗浴洗澡,并在休息大厅睡觉,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黄某发现手牌丢失,衣兜里的钱也没有了,随后找到洗浴中心经理调取监控视频并报警。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依安县滨海洗浴的吧员,2016年早上7点多钟,其中一个客人过来结账,发现兜里的钱没有了,后其为该客人调取了监控,发现有个年轻人偷了那个客人的手牌。4.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万某某的爷爷,其没有给过万某某钱。5.证人杜某的证言(附电话录音),证实其与被告人万某某是朋友,万某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买过一部苹果手机,其帮万某某还过两期贷款,共1200多元钱,万某某也没有将这笔钱还给其。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黄某是夫妻,2016年8月4日黄某离开家时,从家里拿了2000元左右的现金,但具体是多少钱,其不清楚。(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4日晚,其到依安县巴洛克网咖包宿玩游戏,到后半夜两点钟左右时,其就睡着了,手机放在床头边上,第二天早上5点40分左右醒来的时候,发现手机不见了。手机是金色的OPPOR9m,买的时候花了2499元,刚买不到一星期。后通过调取网吧的监控视频并查看登记,知道偷其手机的人叫万某某,其朋友王某3认识他并联系了他,过了四五天,手机就邮寄回来了。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在依安县滨海洗浴丢失现金1500元至2000元,面值有100元的,也有50元的,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6年8月份的时候,在依安县巴洛克网咖盗窃过一部OPPO手机,后将手机邮寄给其朋友王某3,返还给了被害人。当天又在依安县滨海洗浴的休息大厅,拿了一个人的手牌,打开物品柜后,看见搓澡的人出来了,其因为害怕就把柜门关上了,没有盗窃任何东西。被告人万某某当庭供述,证实其在依安县滨海洗浴偷拿手牌后,打开物品柜,偷了1500元现金,面值有100元的,也有50元的。(六)鉴定意见依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依价认(刑)字[2016]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王某2被盗窃的一部OPPO牌R9m型手机(裸机)于2016年8月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七)勘验检查记录1.黑(依)公(刑技)勘[2016]×××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8月5日依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依安县巴洛克竞技网咖进行现场勘察。2.黑(依)公(刑技)勘[2016]]×××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8月5日依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依安县滨海洗浴男浴区更衣室进行现场勘察。(八)视听资料1.依安县巴洛克竞技网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万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2手机。2.依安县滨海洗浴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万某某偷拿被害人黄某手牌。(八)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将赃款、赃物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栾学明审 判 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杨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娇本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