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惠娟与孙祖靖、孙祖盛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祖靖,孙惠娟,孙祖盛,无锡市山北五金工具厂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祖靖,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惠娟,女,195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祖盛,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审被告:无锡市山北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无锡市山北街道会龙村姚巷浜。负责人:孙祖靖,该厂厂长。上诉人孙祖靖因与被上诉人孙惠娟、孙祖盛原审被告无锡市山北五金工具厂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4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祖靖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祖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赵 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