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7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诚兴欣食品有限公司、宁津县永胜输送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诚兴欣食品有限公司,宁津县永胜输送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7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诚兴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永丰大队五环路东田园路北9幢2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津县永胜输送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城南大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长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津县永胜输送设备厂在工行宁津支行存款账号:16×××62内的94074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