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祥龙、白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祥龙,白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何祥龙,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禹,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何祥龙与被执行人白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