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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许春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春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特8号申请人:许春琼,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人许春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许春琼称,申请宣告许舒琳死亡。事实和理由:许春琼与许舒琳系母女关系,2016年7月9日,台风“尼伯特”造成闽清县特大洪灾,许舒琳在洪灾中去向不明,经多方寻找无音讯,不可能生存。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许舒琳(曾用名许婉燕),女,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闽清县坂××镇楼下村楼下埕100号,系申请人许春琼的女儿。2016年7月9日台风“尼伯特”在闽清县内引发特大洪灾,许舒琳在洪灾中失踪,闽清县坂××镇楼下村民委员会、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证明许舒琳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不可能生存。申请人许春琼申请宣告许舒琳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在福建法制报发出寻找许舒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舒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许舒琳在2016年7月9日的洪灾中下落不明,在本院发出寻找公告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其母许春琼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舒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