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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华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昂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华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昂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212号原告:吉林华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护山村。法定代表人岳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克义,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昂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大磐谷国际商务港7号楼101-114号。法定代表人王怀波,总经理。吉林华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昂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国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华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42元,减半收取计9921元,由吉林华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杨 鹤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