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352号原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西。法定代表人:呼如卫,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桥西。负责人:李彦军,任经理。原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