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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信用社与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正方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信用社,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正方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民初3345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信用社负责人邓建党,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熊国海,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社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保强,任董事长。被告南阳市正方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强,任董事长。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信用社诉被告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物流公司)、南阳市正方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向农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做出受理决定。因被告龙腾物流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况,且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本院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等相关手续。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国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腾物流公司、正方向农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龙腾物流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在溧河信用社借款2000万元,被告正方向农业公司为其做贷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到期日为2016年11月30日,约定利率为月息9.9‰;在申请贷款时,龙腾物流公司及担保单位正方向农业公司承诺按月结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此条款,但龙腾物流公司自借款以来未通过自动划扣和柜面系统进行利息结付,违反了此条款,至2016年7月31日共欠利息200万元。为了确保原告信贷资产不受损失,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贷款2000万元及利息。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二被告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用于证明2015年12月30日被告龙腾物流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000万元,期限11个月,利息9.9‰。被告正方向农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龙腾物流公司、正方向农业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龙腾物流公司、正方向农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的争议有直接联系,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认定。通过原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2月30日,被告龙腾物流公司与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信用社协商,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龙腾物流公司在原告处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利率为月息9.9‰,结息方式为按月每月20日结息。同日被告正方向农业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龙腾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被告龙腾物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月结算利息,原告认为被告龙腾物流经营出现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2000万元贷款及利息。本院认为:1、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信用社与被告龙腾物流公司、正方向农业公司协商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龙腾物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结算利息,已构成违约,且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原告要求龙腾物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正方向农业公司为被告龙腾物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正方向农业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担保法》第十二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正方向农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龙腾物流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信用社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月息9.9‰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南阳市正方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正方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王兆南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