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峰、庆云鸿盛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庆云鸿盛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现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庆云鸿盛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水,董事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