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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加财、徐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加财,徐发荣,林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林加财,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徐发荣,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碧琴,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加财与被执行人徐发荣、林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发荣、林碧琴名下的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单元。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