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占波与宋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波,宋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初字第1398号原告:张占波,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宋志胜,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张占波与被告宋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豪杰审 判 员 彭兵洋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世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