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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美如与朱美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如,朱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254号申请执行人朱美如,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朱美凤,女,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朱美如与被执行人朱美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皋石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美如在本起纠纷中的损失:医疗费4481.9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误工费1389.6元、护理费400元、交通费40元,合计6429.5元,由朱美凤赔偿其中的50%为321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朱美如负担110元,朱美凤负担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后,由石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14.75元,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3350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款暂不领取,待六个月后被执行人申诉期满再行处理。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石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