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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占波与王建民、赵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波,王建民,赵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初字第1397号原告:张占波,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王建民,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赵景波,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张占波与被告王建民、赵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豪杰审 判 员  彭兵洋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世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