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曹求红、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求红,吴建平,程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曹求红,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程秀春,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曹求红与被执行人吴建平、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赣0428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吴建平、程秀春支付曹求红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261600元。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曹求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赣0428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建平、程秀春所有的位于都昌县××南侧××号房屋,经查明,该房屋已在银行抵押,故目前暂时无法处置,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被执行人吴建平、程秀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求红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65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曹求红尚未实现的债权1061600元,应由被执行人吴建平、程秀春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友冬审 判 员 曹东升助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