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因犯于2016年3月10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虞茜、书记员骆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在资阳市雁江区上西街安踏专卖店外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被害人刘某的钱包扒走。包内有现金1053.3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在逃离现场时被便衣警察当场挡获。案发后,被盗现金及物品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以���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尼瓦尔.阿卜杜热伊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芳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