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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忠伟,李兴权,杨家国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3刑初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忠伟,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曾因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2月27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兴权,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被告人杨家国,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6)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靖河洲、曹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采取堵住枣阳市兴隆镇竹林水库(又称东方红水库)道路的方式(随阳店道路被堵,该路系通往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14标段的唯一道路),不让其他人给工地输送工程用料。因枣阳市神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捷公司)与该引水工程项目部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为保证混凝土正常供应,神捷公司的总经理梅某找到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商谈解决办法。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以堵路为要挟,提出神捷公司向该工程2、3、4号工地每送一方混凝土,给李兴权等人提成20元钱。2016年1月25日,神捷公司向尚忠伟账户打款1万元。同年3月,李兴权等人再次找到梅某索要1月25日以后所送混凝土的提成钱,至案发,该钱款未支付。经统计,2016年1月26日至3月13日案发,神捷公司共向该工程2、3、4号工地运送混凝土1632方,共计可提成3.264万元。李兴权等人向神捷公司索要共计4.264万元(其中1万元既遂,3.264万元未遂)。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采取堵住道路的方式,阻碍枣阳市神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捷公司)向引水工程项目部混凝土供应,神捷公司的总经理梅某找到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商谈解决办法。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仍以堵路为要挟,提出神捷公司向该工程2、3、4号工地每送一方混凝土,给李兴权等人提成20元钱。2016年1月25日,神捷公司向尚忠伟账户打款1万元(预付500方)。同年3月,李兴权等以已运输超过500方为由,再次找梅某索要1月25日以后所送混凝土的提成钱,因协商无果神捷公司遂报警。经统计,2016年1月26日至3月13日案发,神捷公司共向该工程2、3、4号工地运送混凝土1632方,共计可提成3.264万元。另查明,2016年4月1日,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赔偿神捷公司1.2万元。取得神捷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梅某的陈述,证人马某、黎某等人的证言,堵路现场录像、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购销合同、神捷公司混凝土供料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讯问视频、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均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兴权、尚忠伟、杨家国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忠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退赔神捷公司损失,获得谅解,且未造成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忠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兴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家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袁 兵审判员 李有保审判员 孙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