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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京梅与康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京梅,康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36号申请人梁京梅,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5月24日,住汉滨区陵园路。被申请人康治林,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2月29日,住汉滨区南溪乡。申请人梁京梅以被申请人康治林向其借款100万元未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位于安康市汉滨区金城##D02栋2单元301室房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位于安康市汉滨区金城##D02栋2单元301室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刘 悦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