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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玲与荆州市龙昌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荆州市龙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507号原告:黄玲。被告:荆州市龙昌商贸有限公司(即鸿福万家超市岑河店)。法定代表人:龙晓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诉被告荆州市龙昌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龙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龙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黄玲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学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