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会林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芹,高淑婷,刘会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淑芹,女,193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吉化松江小区1号楼2单元62号。系被害人张龙海母亲。诉讼代理人张龙涛,1958年10月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江梅胡同22-4-67号。系郝淑芹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淑婷,女,199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敦化胡同9-2-40号。系被害人张龙海女儿。诉讼代理人李雪花,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会林,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650724061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18-1-3号,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吉炭小区2-6-401室。曾因盗窃于1988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娟,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淑芹、高淑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娜,代理检察院郑伟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淑芹的诉讼代理人张龙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淑婷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雪花,被告人刘会林及其辩护人何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会林于2016年10月30日17时许,酒后到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管内吉炭小区1号楼5号网点的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并中300元奖随即大喊。引起同在该站内的被害人张龙海不满,张对其进行辱骂、拳脚殴打。刘会林离开彩票站回到家中,心中憋闷,遂携带一把尖刀返回彩票站,刘在彩票站玻璃门外向屋内窥探时,被害人张龙海发现后上前辱骂刘会林,二人口角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会林从腰间抽出携带的尖刀,照张龙海前胸猛刺一刀,张倒地后,刘会林持尖刀又照张龙海头颈部、躯干部、四肢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张龙海死亡。刘会林将尖刀扔在现场后逃离。经吉林市昌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张龙海系被单刃锐器刺创左颈部致静脉破裂、气管离断,血液灌入器官,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刘会林于2016年11月12日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通江派出所投案。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并认为,被告人刘会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庭审释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淑芹、高淑婷合并请求判令被告人刘会林赔偿因张龙海被害的死亡赔偿金49801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9863.1元,丧葬费257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813659.3元。并提供了身份证明。被告人刘会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对民事部分表示尽力赔偿。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会林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对本案起因和发展存在责任,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刘会林酒后到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吉炭小区1号楼5号网点的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因中奖后大喊引起该站内的被害人张龙海不满。张龙海对刘会林进行辱骂继而拳脚殴打。刘会林离开彩票站回到家中,携带一把尖刀返回彩票站,并在彩票站玻璃门外向屋内窥探。张龙海见状从屋内出来与刘会林发生口角并厮打。在此过程中,刘会林从腰间抽出携带的尖刀,向张龙海前胸猛刺一刀,将张龙海刺倒并撞坏彩票站玻璃门。刘会林持尖刀继续向张龙海头颈部、躯干部、四肢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张龙海死亡。刘会林将尖刀扔在现场后逃离,并将案发时所穿衣物放置在王宝才家中。经鉴定,张龙海系被单刃锐器刺创左颈部致静脉破裂、气管离断,血液灌入器官,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刘会林于2016年11月12日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通江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单刃刀1把、刘会林棉服、牛仔裤、户外鞋,以上物证经刘会林当庭确认,系其作案使用工具及所穿衣物。2.扣押清单,证实:在王宝才住处扣押刘会林羽绒服一件、牛仔裤一件、休闲鞋一双。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场为吉炭小区1号楼5号网点,该网点为彩票投注站,分为里外两间,外间距北侧墙面135厘米、距东侧墙80厘米处可见有一把单刃刀,刀把两侧装有木柄,在刀刃及刀把上可见有血迹;在外间靠近里间门地面可见滴落血迹,在外间门口的单开门内侧的宣传画背面距地面110厘米处可见有擦蹭血迹,距地面50厘米处的门板上可见有多个甩落血迹。在里间靠门地面可见有大量玻璃碎片,在里间距离该门60厘米处地面可见有一男性尸体,头东南脚西北仰卧于地面,死者上身穿着深蓝色棉夹克,下身着咖啡色裤子,脚上为黑色户外鞋,在尸体的头胸部左侧及左臂下可见有大量血泊,在该尸体身下及尸体周围可见有60厘米×30厘米大小的滴落血迹。附照片19张。4.吉林市昌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昌)公(刑)鉴(法医)字(2016)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张龙海系被单刃锐器刺创左颈部致颈静脉破裂、气管离断,血液灌入气管,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5.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16)0611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意见:(1)刀刃血、刀把血、刘会林鞋上、裤子及袖口血、现场血迹均与死者张龙海血STR分型一致;(2)死者张龙海、张龙海女儿高淑婷、前妻高丛血经鉴定符合三联体亲子遗传关系;(3)刘会林、刘佳伟及王桂芝血经鉴定符合三联体亲子遗传关系。6.证人辨认笔录,证实:张俊平、夏玉娟、辨认出刘会林是在彩票站内将张龙海用刀伤害的人。7.刘会林辨认笔录,证实:刘会林辨认出作案时穿的衣服、裤子、鞋并指认犯罪现场为通江街吉炭小区2号楼楼下彩票站。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刘会林讯问过程及辨认过程。9.截图照片三张,证实:案发前刘会林在彩票站附近超市购买物品。10.抓捕经过,证实:刘会林于2016年11月12日9时许到通江派出所投案。11.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实:刘会林于1988年4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于1990年1月26日被解除劳动教养。12.昌邑分局刑警二中队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彩票站周边的网点调取监控录像,在彩票站附近的一家超市调取到刘会林在案发前买雪糕的视频,由于时间过久仅保留当时拍照的截图。1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会林及被害人张龙海自然情况。14.证人张俊平证言,证实:其是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吉炭小区1号楼下彩票站服务员。2016年10月30日17时许,其和另一服务员夏玉娟在彩票站内打彩票,听到五哥(张龙海)跟六哥(刘会林)吵架,之后六哥走了。17时30分许,六哥回到彩票站,五哥看到六哥就出去了,当时他俩在屋外吵,之后两人相互用拳头厮打,从屋外打到彩票站里面,把彩票站里面的玻璃门撞碎了。五哥跟六哥都躺在地上,相互打对方,之后其跑到厕所里,出来后看到五哥躺在地上,地上全是血。15.证人夏玉娟证言,证实:其是彩票站服务员,2016年10月30日17时30分许在通江路吉炭小区1号楼下彩票站内,当时五哥在彩票站买彩票,六哥喝完酒在彩票站里说话声特别大。六哥坐在凳子上,五哥先用手打六哥脑袋两下,用脚踢六哥腿部一脚,六哥没还手就跑了,五哥就一直在彩票站里。过了半个小时,六哥拿个雪糕回到彩票站,五哥看到后,直接出去,他俩在屋外争吵,相互用拳脚厮打,把彩票站里面的玻璃门撞碎了,五哥躺在地上,六哥一只手摁着五哥,另一手向五哥前胸处有“攮人”的动作,攮了能有三四下,这时听到旁边人说:“有刀”,之后其跑到厕所里了,六哥跑了。其看到地上有把刀,五哥身旁的地上全是血。16.证人黄颖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其丈夫说刘会林把人攮了,让其去二医院看看被攮人的情况,其到医院大厅看没有人,就回麻将馆将此情况告知其丈夫。当晚刘会林住在其家,第二天四五点钟刘会林离开。刘会林当天穿深绿色棉服,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运动鞋。17.证人陈增树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18时许,刘会林在麻将馆说给“傻五子”攮了。其让妻子去松江二医院去看看情况,其妻子回来说没有人。其就带刘会林回家,后半夜三点多钟他起来说要去投案,就走了。刘会林穿黑色旅游鞋、蓝色牛仔裤、领子是绿色的紫黑色鸭绒衣。18.证人吴海龙、吴延民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0日18时许,有人敲其家门找“小国”,该人应该是刘会林。19.证人王宝才证言,证实:其邻居于秋兴曾领着一个人到其家中暂住,说是和媳妇闹矛盾。该人在其家中吃住了几天,2016年11月6日中午该人在回其家的路上跳车走了,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扣押的衣服是该人到其家时穿的衣服。20.证人王宝祥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1日下午三四时许,邻居来其家说“小六子”是他儿子“大国”朋友,因为“小六子”跟媳妇打仗,要在其家住几天。接下来几天“小六子”在其家吃住,后其从于秋兴处得知警察来找“小六子”,其将该情况告诉了“小六子”,“小六子”沿村旁火车道跑了。21.证人刘佳伟证言,证实:监控录像中穿墨绿色棉服的人是其父亲刘会林。最后一次见到他是二三天前,他经常喝酒,喝完酒就耍酒疯。22.证人于秋兴证言,证实:刘会林是姚建国朋友,2016年10月31日上午他说在市里用砖头给人打了。因不方便其将刘送到邻居王宝祥家住了四五天,帮王宝祥家干农活。23.证人刘树文证言,证实:刘会林曾到其家说跟别人打仗了,让其把他送到姚建国父亲家躲几天,其开车把他送到江密峰一个鲜族村,去的哪家不清楚。24.被告人刘会林供述,供认:2016年10月30日17时许,在家喝酒后其到彩票站因买彩票中奖而大喊,“老五”(张龙海)在旁边不高兴就将其骂了,过来踹了其右腿一脚,其当时没计较,转身出去了。走到门口,“老五”出来又踹其腰部三四脚,其没吱声,就回家了。到家后其感觉挺憋气,就带了一把尖刀下楼,想出气。其在彩票站旁超市买了一块雪糕,边吃边从彩票站门口玻璃往里面看,“老五”看见后从屋里跑出来,骂其并伸手打其胸部一拳,其从腰里把刀掏出来,攮了“老五”肚子一刀,“老五”把彩票站门玻璃撞碎并倒地,其打开彩票站大门进屋蹲在地上又攮了“老五”胸前好几刀,“老五”身上的刀伤都是其攮的。屋里服务员和其他人都躲到里屋厕所了,没人敢过来拉架。其在攮的过程中右手持刀,正握刀把,“老五”试图用手抢刀,手和胳膊上应该有刀伤。后来“老五”躺在地上不动了,身上出了很多血,其把刀扔在彩票站门斗的凳子下面逃离。后其先到朋友吴延国家,吴延国哥哥和侄子说吴延国没在家,其又到陈增树家住了一宿。次日其让刘树文将其送到江密峰姚建国父亲家,姚建国母亲将其送到老王家待了几天,其将衣物换成干农活的衣服,后听说警察来了,其跑到一鱼塘边的空房子,后来到派出所投案。综上,本案物证单刃刀系在案发现场发现,并经刘会林辨认及当庭确认,系其案发时使用作案工具,刀刃、刀把上均检出被害人血;扣押在案的棉服、裤子、鞋经刘会林辨认系其作案时所穿衣物,并检出被害人血;现场勘察与刘会林指认吻合;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案件起因及过程与刘会林供述、鉴定意见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刘会林故意杀害张龙海的事实。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淑芹系被害人张龙海母亲,高淑婷系张龙海女儿,张龙海被害后其亲属支付了丧葬费用。被告人刘会林家属已向我院缴纳赔偿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淑芹、高淑婷身份证明及交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会林因琐事使用尖刀连续攮刺张龙海要害部位,致张龙海死亡。其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会林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且本案事出有因,刘会林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淑芹、高淑婷请求判令被告人刘会林赔偿因张龙海死亡的丧葬费2577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无法定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刘会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会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会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淑芹、高淑婷经济损失人民币25779元(各二分之一),已缴纳15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永强审 判 员 曹 骊代理审判员 张鸿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