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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建勇与沈金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勇,沈金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40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勇,男,1959年06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沈金程,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周建勇与被执行人沈金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皋白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沈金程偿还原告周建勇借款35万元,分期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5万;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5万;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10万元;2020年前偿还10万元。二、利息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周建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受理后,由韩春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515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5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周建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依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皋白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