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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文全申请执行甘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全,甘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全,又名李文文,男,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甘凌志,男,生于1979年10月28日,汉族,清水县张河林场职工,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文全申请执行甘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甘凌志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甘凌志于2017年2月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文全给付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但被执行人甘凌志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甘凌志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凌志的银行存款10050元。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