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仁成与湖北凌圣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成,湖北凌圣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87号原告:胡仁成,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云,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素琴,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凌圣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武湖村湖口社湾63号。法定代表人:聂红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胡仁成诉被告湖北凌圣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湖北凌圣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之前,原告胡仁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审 判 长 熊艳红审 判 员 余 杰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