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55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何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现金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执行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属于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7月份在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整,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被告何某某承认原告李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在本院调解过程中向原告李卫平清偿了5000元。有原告李某某打的收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元属实,作为债务人,被告何某某有足额还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调解阶段已经还款5000元,被告何某某应当清偿下余借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