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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钟学兵、王云梅、朱和、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学兵,王云梅,朱和,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永鸿,系该联社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1762061-4被执行人:钟学兵,男,1980年5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县。被执行人:王云梅,女,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钟学兵妻子)。被执行人:朱和,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黎芳,女,1971年6月19日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朱和妻子)。关于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钟学兵、王云梅、朱和、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云23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车管��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于2017年4月14日已查封被执行人朱和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江东华龙人家10幢1单元5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2006342**号的房屋。暂无法变现。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上网追逃,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