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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42号肖海雄减刑一案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海雄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刑更42号罪犯肖海雄,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任霞塘云乡孟家塘村村委委员。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阳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海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5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向本院提出撤回报请罪犯肖海雄减刑建议书。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撤回提请罪犯肖海雄减刑建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肖海雄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